若辉通告|关于呼和浩特市通桥商贸有限公司债权人债权申报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2021-09-22
摘要: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9日裁定受理呼和浩特市通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8月12日指定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关于呼和浩特市通桥商贸有限公司债权人
债权申报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呼和浩特市通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9日裁定受理呼和浩特市通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8月12日指定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管理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1)内01破3号公告(详见人民法院报2021年9月14日第六版),本所作为管理人予以转发,请相关债权人按照本公告的内容积极申报债权和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公告内容如下:
公告文字版内容如下:
2021年8月9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呼和浩特市通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8月12日指定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为呼和浩特市通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呼和浩特市通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10月20日前,向呼和浩特市通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通过邮寄(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曙光大厦10层;邮政编码:010010;联系人:王世鹏;联系电话:0471-4224420,15248110095)或网络在线(通过链接:http://www.dingtalk.com/download下载钉钉→注册账号→搜索群号:31967032→实名申请入群,债权网络申报说明及债权申报材料详见群通知和群文件)的方式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呼和浩特市通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呼和浩特市通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21年10月29日九时三十分在第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会议同步进行”的模式。参加网络会议的债权人,需提前向管理人报备,并通过申报债权时指定的手机号码登录钉钉后进入“呼和浩特市通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群,届时,网络投票和债权异议通道将开启。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