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辉法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及举证期限问答
2022-04-01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举证证明责任”,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民事诉讼程序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与被告均承担举证责任,而行政诉讼程序与此不同。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举证责任分配与举证期限的规定如何,本文以问答方式梳理如下:
一、行政诉讼中,通常情况下由原告还是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上述法律可以看出,行政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不同,主要原因如下:第一,“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负有举证责任是由行政案件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行政案件的诉讼标的是被告即行政机关对原告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适当,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必须先调查取证,在有事实依据和正确的法律依据基础上作出行政行为,即“先取证,后裁决”。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前应该掌握确实、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此由行政机关承担责任证明其自己行为是否合法理所当然。
第二,行政机关有充分的举证能力。行政诉讼中,被告处于主动地位,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单方面意思表示即能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而行政相对人则处于被动地位。行政行为作出的过程,也是行政机关收集和运用证据并适用法律的过程,行政机关更容易取得能够证明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证据。对于行政机关调查、掌握的证据,行政相对人或许根本无从了解,在行政诉讼中也就无力举证,从举证难易角度看,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也较为公平。
第三,明确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有利于人民法院在被告提出主要证据的基础上,对案件及时、顺利地进行审理,也有利于行政机关提高执法水平。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行政导向方面的意义在于,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使其严格遵守“先取证,后裁决”的程序规则,以充分实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第四,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符合“谁主张积极事实,谁举证”的原则。行政案件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主张被诉的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合法性属于积极事实,应由主张积极事实的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责任。
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必须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程序,用以保证行政行为正确运行和行政职权正确履行。如果在行政诉讼中允许行政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就等于纵容行政机关行政程序违法。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防止行政机关在原告起诉后,依行政权对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施加压力,提供对行政机关有力的证据。三、原告是否可以举证?
三、原告是否可以举证?
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行政案件不强调原告的举证责任,并不等于不允许、不鼓励原告提供证据。原告有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不合法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法院采信的,可以抵消或者部分抵消被告的举证。但我们仍必须明确原告提供证据不成立的,并不承担败诉的后果,也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因为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始终是被告。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行政案件中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原告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原告免于举证的法定情形:
(1)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
(2)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情形。按照字面解释,此时原告须对损害和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考虑到证明因果关系的难度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免除了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只要求其对受到损害的事实举证,不再要求其对被诉行政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
可以。《行政诉讼法》赋予了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力,而调取证据的方式有两种:依职权主动调取和依当事人申请调取。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的申请的主体只能是原告或第三人,只有原告或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在证据与案件的相关性上,原告或第三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必须是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案件直接相关的。作出此种规定的主要原因是,被诉行政行为主要是在“先取证、后裁决”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诉讼主要是复审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通常无需调取更多的证据。行政诉讼也是以当事人举证为原则,以法院调取证据为例外,不宜扩张调取证据的范围。
五、行政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是多久?
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逾期提供的,视为没有证据。规定举证期限,可以增强被告提供证据的责任心,防止被告在提供证据上的无故拖延,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如果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五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结 语
民事诉讼是为了解决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或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而行政诉讼的作用则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中对于举证责任分配及举证期限的规定实质都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行政诉讼的价值追求即是在实现诉讼程序公正的过程中,保障司法裁判的公正,确保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