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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辉法评|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对律师专业胜任能力的新要求

2022-04-08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于2022年1月1日实施(本文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此次修法,充分考虑了司法审判工作中“案多与人少矛盾”导致的审限问题、案件质量问题、诉讼权利等问题,结合了信息化时代特征,扩大了独任审理范围、扩大了一审审理范围,为在线诉讼、电子送达创设了法律依据,对在线诉讼、独任制、送达、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司法确认程序、执行申请期限等内容作出了新规定。那么,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律师提供诉讼法律服务提出了哪些新要求呢?下面笔者从律师提升专业胜任能力角度对《民事诉讼法》重点条文谈一下自己的理解。

一、明确民事诉讼可采取线上方式开展,完善电子送达规则

明确民事诉讼可采取线上方式开展,完善电子送达规则,对律师科技应用能力提出考验,意味着律师传统作业方式的变革(《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九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九十条明确,经当事人同意,可采用线上方式开展诉讼活动并可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选择权,彰显了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充分肯定了在线诉讼的效力,也体现了“司法+技术”深度融合的趋势,对律师线上庭审、线上提交法律文书的科技应用能力提出了巨大考验,意味着律师传统作业方式的根本性变革。基于此,对于律师如何更好地运用在线诉讼带来的机遇与挑战,笔者有如下几点建议:

第一,熟悉各法院在线诉讼流程,提高诉讼服务效率。线上诉讼,包括网上立案、电子阅卷、网上庭审、电子送达和线上执行等环节,建议在适用在线诉讼各个环节前,充分了解法院在线诉讼要求和细节,避免因程序操作失误或不流畅等影响案件进展、甚至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或实体权利。

第二,结合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当事人本人意见,确认案件是否适宜在线庭审。笔者认为,对于证据较多、事实争议较多、或对证据真实性有争议的案件,以及需要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不建议采取线上诉讼方式,一方面其可操作性较差,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实现查明案件事实的目的,律师应主动提示法院不宜采取在线庭审方式,并进一步说明理由,以免被认定为恶意拖延诉讼。

第三,在线庭审前与法院充分沟通调适。各地法院在线庭审端口、参与方式均存在一定差异,建议与法院提前沟通硬件设备并提前调试测试,确保网络、设备正常运行,并沟通确认证据提交方式、备用证据的运用方式、着装要求(如是否需要穿着律师袍),提前确认对方当事人庭审方式是否为在线,进而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

第四,注重诉讼文书准备与上传,充分利用可视化工作方式。在线庭审中,诉讼文书的提交方式包括传统纸质文书提交、电子文书在线上传两种方式,电子文书在线上传对律师制作诉讼文书的规范性、扫描的清晰度、证据编号、页码标注、文书编排的逻辑性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议律师做如下准备:一是与法院提前联系提交,有必要时,递交备用纸质材料;二是为便于法官查阅诉讼文件电子档,对于电子材料尽量彩色扫描,并确保清晰度;三是应注意文件编排的逻辑性,合理命名电子文件,与我方的诉讼方案相匹配。与此同时,如在线庭审所依托的系统可标注可视化工作成果,律师应注重根据案件特点有针对性地制作法律关系图、股权关系图、案件发展时间轴等图表,充分运用可视化工作方式提升庭审效果。

第五,留有有效受送达地址并注意查看。原《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的电子送达不适用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此次修改允许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适用电子送达,并明确上诉期从人民法院将法律文书送达至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指定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起算。律师需要注意如选择电子送达方式,应留有有效受送达地址并及时查看,避免因未留有效送达地址或不及时查看邮箱、短信导致上诉期经过,从而导致当事人丧失上诉权的法律后果。


二、建立一审普通程序、二审程序独任制审理模式

建立一审普通程序、二审程序独任制审理模式,对律师精准理解和把握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推进独任快审,有效提高了诉讼效率,很好地解决司法大环境下“案多人少”的问题,同时也给律师服务按上了“加速键”,从一定程度上,独任快审对律师一二审诉讼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要求律师对案件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精准定位。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明确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可适用独任制,同时赋予当事人异议权,这就要求律师在接案之初对案件法律关系、案件事实进行更为精准的把握,以便对疑难复杂等不宜适用独任审理的案件及时提出异议,强化当事人对独任制适用的制约监督。

其次,要求律师对案件诉讼请求设置、请求权基础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应用、证据陈现、庭审表现等进行更为精准地展现。笔者认为,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扩大,确实能够一定程度上解决大司法环境的矛盾,但与合议制相比,独任制法官对案件的认知受到了个人认知经验、思维习惯的限制,这对律师的专业素养亦是相当大的考验,律师在诉讼请求设置、法律规范应用、证据陈列、庭审活动把控等方面,应当最大限度满足法官厘清案件事实、确定请求权基础的要求,否则可能招致满盘皆输的结果。

再次,对律师代理二审案件提出了更高要求。此次修改,明确二审阶段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在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时,可不开庭审理。这就要求律师在代理二审案件时,无论是上诉状、还是证据材料,都不能简单照搬一审内容、将二审代理工作流于形式,而应当从事实、证据、上诉理由等方面,尽可能提出新的内容和思路,引起二审承办法官的重视,否则,律师代理二审工作仅是拖延时间而已。


三、审理程序及期限的简化与缩短

审理程序及期限的简化与缩短,对律师灵活选择诉讼程序、准确把控期间期限提出了更高要求(《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

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另一大亮点就是审理程序及期限的简化与缩短,包括设置独立于简易程序的小额诉讼程序规则、公告送达时间和简易程序最长审限的缩短以及增加多元调解模式下达成调解协议后申请司法确认的法院范围,上述修改在不同程度上,旨在提升诉讼服务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律师作为专业人员,如何在“快裁快审”新规下灵活选择诉讼程序、准确把控期间期限,笔者有如下几点建议:

第一,全面、准确把握小额诉讼程序要点,灵活设置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共同特点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金钱给付类案件,律师作为专业人员,应充分利用这一纠纷解决方式一审终审的快捷优势,更好地化解纠纷。除了法定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外(即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条款,律师应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合同中权利义务的清晰性、金钱之债的清晰性,灵活把握是否约定以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利益。

第二,充分利用“多元调解+司法确认”纠纷解决方式,注重对调解协议效力和可执行性的审查。此次修正,《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多元调解模式下达成调解协议后申请司法确认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促进调解协议实效化、降低民事纠纷成讼率,这其中律师参与调解后制定的调解协议作为司法确认的重要文件,律师必须对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可执行性进行认真审查,包括对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背公序良俗、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等方面进行审查,把《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参与调解的权利用到实处,更好地促进调解制度的发展。

第三,公告送达期限及简易程序最长审限缩短,律师应勤勉尽责关注期间期限利益。修改前《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送达时间为60日,此次修改,将公告送达期限从60天修改为30天,进一步缩短了审理周期,提高诉讼效率。此外,修改前《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简易程序最长审限是6个月,修改后缩短为4个月,此次修改,当事人是否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不再是延长审限的前提条件。在新旧法律的过渡时期,律师应勤勉尽责关注法院对上述期限的适用和把握,督促案件在新的期限要求下高效审理,合理合法维护当事人的期间期限利益。


结  语

新民诉法的修改,有利于推动实现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的同步提升,与此同时也给律师带来了更多的机遇与挑战,需要每一位律师快速适应执业环境带来的变化,快速形成内部操作指引,提高团队效率,为团队赋能。

【参考资料】

1.《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理解与适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3.《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4.刘峥 何帆 李承运| 新民诉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

5.《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4期:左卫民:中国在线诉讼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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