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辉动态|我所高级合伙人陈燕君律师助力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3·15消费者权益日普法宣传网络直播活动顺利开展
2022-03-15
摘要:2022年3月15日,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3·15消费者权益日“普及金融知识 共享美好生活”普法宣传网络直播宣传活动顺利进行,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陈燕君律师以《普法小课堂》的形式参与了本次直播。
2022年3月15日,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3·15消费者权益日“普及金融知识 共享美好生活”普法宣传网络直播宣传活动顺利进行,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陈燕君律师以《普法小课堂》的形式参与了本次直播。全区12个盟市的工行营业网点设置了分会场,线上达15万多的网友观看了此次直播。
陈燕君律师通过讲解《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结合日常生活的实例提示大家如何合理合法的处理和使用我们的个人信息;通过讲解当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主要内容,结合生活中大家最为熟悉的网购、直播带货、外卖等现实存在的现象,提示大家在网络消费时代,网购交易过程中该如何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遇到相关的网络购物纠纷时,该如何维权。在普法小课堂结束后,陈燕君律师还与网友们进行了现场互动,帮助大家解答相关问题。
下面将本次普法宣传活动的主要内容,以问答的形式为大家再次呈现:
一、问:近几年,全社会都在强调要保护每一位公民的个人信息,那么从法律的层面,对公民的个人信息都采取了哪些方面的保护措施?
陈律师:
从现实层面,网络发达了,面临的问题也多了。比如骚扰广告、网络诈骗,信息泄露等问题成为老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既是维护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切身需要,也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必然。从国家层面,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切实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公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所以在此之后陆续出台了与之有关的法律规定、规范文件、司法解释,但都不是专门规范个人信息层面的规定。2018年,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第一类立法项目,在经历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8月通过,于同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我们的个人信息从法律层面有了专门的法律保障,这是立法的一大进步,同时也意味着我们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更加完整,总的来说国家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是做了非常多的工作的。
二、问:《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在去年11月正式实施了,在这部法律出台后,它与之前出台的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怎样的关系?
陈律师:
我们首先要确立一个大的原则,就是要将《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因为它是完全规范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要先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确定的规则、准则为依据,而不能单纯去适用已经散见在已出台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当然在适用过程中会存在一些差异,我们今天不对这个法律适用的具体问题深入探讨,仅就最基本的大原则给大家做一个解释。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之前在哪些法律法规中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呢?主要有《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下称“《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司法解释。未来,可能还会根据司法实践出台更多的与法律适用有关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在这样的基础上更好地指导我们去运用这些法律法规。
三、问:我们一直提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都从哪些方面对我们进行了保障?
陈律师:
个人信息保护法共八章,首章为总则,规定了相关通用规范和原则;第二章、第三章分别为国内及涉外处理个人信息活动的相关规范;第四章、第五章为权利义务章,主要是规定了信息使用者处理个人信息的权利与义务;第六章、第七章为涉及公共管理及违返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责任承担的规定;末章是附则,是对法律生效等问题的一个解释,这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完整框架。从这个体系来看,个人信息保护基本是通过权利的确定、权利的范围、权利的使用、救济途径几个层面来约束与规范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行为的,应该说是一个比较完整的法律架构。
四、问:刚才提到了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对处理个人信息活动进行了相关的规范,您能向大家介绍一下具体的要求是怎样的么?
陈律师:
以第二章为例,这里主要规定了国内个人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区分了一般信息处理、个人敏感信息处理、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三个方面,在不同的情况下,所适用的规则不同。比如在一般情况下,我们处理个人信息要经过信息提供者的同意,但在特殊情况下,不需要经过同意。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的规定,此时是不需要经过同意的。实践中我们也经常遇到这样的例子。比如我们在办理银行存取款业务,我们需要收集客户的信息,录入系统并开立账户,此时无需经过信息提供者同意,我们是可以使用并录入的。再比如我们疫情防控需要,政府需要搜集我们的信息,此时是不需要经过我们的同意可以直接获取的。那这里我们也要注意,在使用时我们也要尽到保管义务,不能随意泄露。比如我们的银行的传票、政府搜集的相关数据,都是要做好保管的工作的。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前,相关法律法规仅单一的规定了“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才能合法取得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新增了个人信息处理者从多元方式合法取得个人信息的规定。相关的规定还很多,这里就不一一介绍了。
五、问: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有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学历信息等各种各样的信息,那对个人所有信息的保护是不是都是一样的规则?
陈律师:《个人信息保护法》根据个人信息的不同制定了不同的保护方式,即个人信息的分层保护,对不同类型的个人信息和处理活动采取分层保护的策略。对于一般个人信息及常规处理活动,《个人信息保护法》强调充分告知和明确同意,或具备其他合法性基础。对于敏感个人信息以及高风险数据处理行为,处理者除需遵守一般义务外,还需遵守特殊要求;比如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比如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等。
六、问:刚从您的介绍中接触到一个新的名词“敏感个人信息”,什么是个人敏感信息?
陈律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七、问:如果有人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会承受怎样的后果,国家将对这样的违法行为进行怎样的处罚?
陈律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章与民法、行政法、刑法进行了有效衔接,明确了违反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比如第69条确立了过错推定规则“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比如第70条规定“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或疏于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主体处以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这里的处罚对象既包括处理者,也包括接受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受托人。”这些规定都是责任承担的问题。
未来,若辉将会以线上、线下多种形式持续支持工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以及其他客户推出的一系列普法宣传活动,进一步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权利意识及风险责任意识,引导广大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